降低楼市风险 从改变付款方式开始

文章来源:第一财经日报     提交时间:2006-10-17 9:06:04      浏览次数:

  20年来,国内开发商售屋,大多限买方于签约后一两个月内缴清全部价款;或限于付清自备款后,即须完成申请银行贷款手续,银行核准后,即直接将贷款额交付给开发商。换言之,无论建房是否已开始施工,或施工进度如何,开发商即已取得全部价款。如此作业程序,对买方及银行而言,风险均极大。政府宜重作规定。

  现行各国,兴建民用住宅或商厦,无论是由政府或民间企业兴建,一般多是于建筑物竣工后,始准发售,也有经主管机关核准而预售者。国内现行办法,是两者均可行,制度本身并无缺点。

  但国内开发商,在买方选定房屋单位、交付定金及签约后,通常限定买方须在1至2个月内,将全部价款缴清;或在付足一定成数之自备款后,立即申请银行贷款,经准贷后,银行即时将全部贷款交付开发商。

  这一贷款作业程序,如适用于销售已竣工之建屋,并无不妥,但不宜应用于预售屋。因为建屋未竣工之前,买方所选购之建屋单位尚未成型,自然无由取得产权文件。承办房贷之银行,也仍处在尚未掌握真实标的物之抵押权前,即将全部贷款直接付与开发商。

  在此情况下,若开发商中途经营不善,无力完工,建筑物因而流为俗称之“烂尾楼”时,则买方与银行两者,立即面临风险。且买方更须按月偿付房贷本息,情况颇不合理。核发预售许可证之主管机关,与经营房贷之银行,两者均未能事先规避风险,颇为不妥。按建屋施工进度,分次付款办法,方策安全。

  政府为促进开发商合理经营,树立诚信商誉,似宜通令全国,禁止开发商售屋成交开始时,限定买方将全部房屋价款(含银行贷款),于一至两个月内付清。政府宜规定,开发商与买方约定按建屋施工进度,分次付款。或开发商于建物全部竣工后,再行出售现屋。

  有些国家更规定,开发商于建屋竣工前,仅能要求买方一次或分次付足自备款(目前政府规定是房价的三成),余款则须待建筑物全部竣工后,或由买方自付,或经由银行房贷付清。依此办法,定可减少社会购屋纠纷,同时有助于银行防止房贷坏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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